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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宁波一整形醫院宣傳文中使用林志玲照片配文被告 法院已立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4-9 20:02
標題: 宁波一整形醫院宣傳文中使用林志玲照片配文被告 法院已立案
10月23日,浙江動静客户端记者从海曙法院得知,该院于22日正式受理台灣藝人林志玲起诉宁波海曙某美容整形醫院侵权案。

据介绍,19日下午,海曙法院立案庭事变人员收到台灣藝人林志玲邮寄的案件起诉材料,诉称海曙區一家美容整形醫院在宣傳時操纵其照片、姓名,严重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海曙法院立案庭經审查,认為符合立案条件,于22日受理此案,目前该案在進一步审理中。

【浙江動静+】律師说法
法令紋貼,

翻譯,浙江高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卓颖认為: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操纵自己姓名并消除他人干涉或犯警操纵耳鳴自療法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表示的利益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會评價、消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林志玲作為知名演藝人士,其姓名和肖像承载着人格利益,在商業宣傳中具耳鳴貼,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若涉案美容整形醫院未經林志玲本人容许,操纵林志玲隱形矯正,的肖像和姓名举辦商業宣傳,该行為除腳臭產品,已侵犯了林志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理PU扶手,當综合考量涉案醫院的毛病程度和侵权行為的情節等因素来必定抵偿項目及金额。

至于侵犯名誉权,要看涉案醫院把持林志玲的姓名、肖像時是否是具有侮辱、诽谤,导瘦身燃脂丸,致低沉其社會评價的内容。若有,應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若無,则没必要承担该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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